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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2014.03.05)

2014-03-05 16:03  【 】【打印】【我要纠错

【考点精讲】

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及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税收相关法律)

(1)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①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②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疑难问题解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税务代理实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责任,税务机关未履行的:(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易错易混辨析】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税法Ⅰ)

1.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发生更换的;

(2)免税条件消失的。

3.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申报

(1)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规定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规定征收滞纳金。

【历年考题剖析】

关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税法Ⅱ-多选题-2013年)

A.取得车船所有权的次月

B.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C.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记载日期的当月

D.未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船,为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次月

E.未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且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应税车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案:BCE

解析: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即该车船交付的当月。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或者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具体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点评:本题主要考核“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保会计网校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Ⅱ)》梦想成真《应试指南》多选3题知识点相同。

【答疑精华】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理解(财务与会计)

1.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注意是在拟长期持有的情况下)。

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故也无需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以,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不管长期股权投资是否于近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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