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除了考虑一般企业在选择确定记账本位币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没有自主性则选择与境内企业相同的记账本位币,有自主性的则选择不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占较大比重的,选择与境内企业相同的记账本位币,不占较大比重的则选择不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直接影响且可随时汇回的应选择与境内企业相同的记账本位币,否则选择不同的记账本位币;
(4)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不足以偿还的,应选择与境内企业选择相同的记账本位币,否则反之。
【疑难问题解答】
所有的规定在行政复议中都可以附带提起审查吗?(税收相关法律)
解答:不是的,并不是所有的规定在行政复议中都可以附带提起审查。
可以按照法条掌握。《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提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易错易混辨析】
行政复议中止和行政复议终止以及行政复议停止的区别(税务代理实务)
1.行政复议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的,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3.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予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历年考题剖析】
1.2010年8月王某在某房产公司举办的有奖购房活动中中奖获得一辆小汽车,房产公司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8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该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为73000元。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税法Ⅰ-单选题-2011年)
A.6239.32
B.6837.61
C.7300.00
D.8000.0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车辆购置税的计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格:80000/1.17=68376.07(元)。纳税人以各种奖励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其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计税。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73000×10%=7300(元)
2.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赵某于2008年1月10日用现汇购买了一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为235800元。2010年1月,赵某将该车转让给宋某,转让价为138000元,并于1月10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核定该型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为180000元。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元。(税法Ⅰ-单选题-2011年)
A.11794.87
B.14400.00
C.18000.00
D.20153.85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关键在于计税依据的确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0×(1-2×10%)×10%=14400(元)
【经验分享】
正保会计网校优秀学员经验分享——边秀(税法Ⅱ)
(1)花一点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一个星期、一个月或几个月需要达到的目标作为长期的计划,而在长期计划内部,将一个星期内、几天甚至几个小时需要完成的任务作为短期的计划,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以我的学习经验,每周用一小会的时间来修改、完善计划,并检视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很值得的。
(2)多看书、多做题。伴随我参加考试的通常都是1本辅导教材,1本对应的“梦想成真”系列练习题。一般来说,教材要有所侧重的看3到4遍以上才能理解的更透,即使已经全部掌握了,考试前只要有时间,我也会再看一遍书,以便于增加记忆。练习题则根据看书的进度,分章节来做的。我看书做题通常在以上讲到的计划中列出每天应该完成的目标。
(3)同时参加多科目考试时的读书与复习。这种情况都存在着不知道该先学那科,后学那科;该几科同时学习,还是一科一科的学习。我觉得这和每个人的学习经历有关系,比如我在选择的时候就考虑了不少的因素,由于我以前考过注会,财务会计这门就不需要太多的精力,而税一、税二相应也有些知识基础。税收相关法律由于需要记忆的东西太多,而且行政法和刑法部分初次接触,因此应该留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税收代理实务需要税一、税二的基础上学习,所以留到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