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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原因

2006-03-29 00:00 来源:期货日报·彭文兵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交易品种少,仅限于商品期货品种交易,还没有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期货公司目前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不能从事其它期货业务。这种格局使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狭窄,大部分期货公司经营困难,且经营成本较高。在现有单一赢利模式条件下,有相当数量的期货公司为避免经营风险和减小运营成本,利用期货居间人的社会资源开发期货投资者。期货公司原来设想利用期货居间人模式,既能赢得新的期货投资者,也能回避纠纷和诉讼。但据统计,目前期货公司70%的纠纷和诉讼等风险是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的,这主要是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造成的。

  一、中国期货居间人形成的历史和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许多期货公司有港资背景,外盘期货盛行,因此期货市场开发模式受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影响。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期货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

  在国外成熟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广泛存在于期货市场中,他们是衔接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者的中介。他们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员工,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期货投资者能力,接受公司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时,其作为期货投资者的授权人,根据期货投资者授权程度不同,代替期货投资者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期货投资者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但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对期货居间人监管不到位,且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这种业务范围广、权限大的期货居间人给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委托者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国外和港台期货居间人的经营模式被局部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特色的期货居间人,那就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了中国期货居间人的法律概念,从而在法律上对期货居间人作出了明确定位——期货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期货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个人或法人。

  目前,中国期货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自期货投资者交易佣金的提成,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因此,受利益驱动,很多期货居间人就不负责任地拼命炒单。为达此目的,期货居间人代替投资者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投资者出资,全权代理投资者交易而恶性炒单,集合多个期货投资者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投资者,侵占期货投资者资金等。

  期货公司原来设想利用期货居间人模式,既能赢得新的投资者,也能回避纠纷和诉讼。但现实显然是未能如愿。

  二、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原因

  所谓信托责任,就是指期货投资者基于对期货居间人的信任,将其期货资金委托给期货居间人或通过其中介服务,由期货居间人按期货投资者的意愿为他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中介服务的责任行为。

  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负有信任责任,是他们之间经纪关系成立的基础。正是因为期货居间人受到期货投资者的信任,一旦期货居间人接受这种经纪关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期投资者委托的事务,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对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必然涉及到自律行为或道德、制度及社会结构产生的文化,即期货居间人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结构三个因素。

  当然,这三个因素对期货居间人所起的作用不一样。期货居间人的自律行为是否能在期货市场中遵守,则根据他们所嵌入的社会结构而定。在期货市场这么一个时空范围狭窄的空间中,道德对期货居间人行为所能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社会规则要在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下,经过较长的社会化过程才有可能内化于期货居间人思想之中,最终实现个人的自律行为。

  也就是说,在进入期货市场工作之前,期货居间人已经是成熟的理性个体了,其价值观与道德观念不可能在期货市场中重塑。期货居间人的自律行为在其进入期货市场之外已经形成,而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本身又无法创建行之有效的自律环境对期货居间人进行重塑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期货市场必然存在着一套明确并为人公认的制度以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及效率的提高。如果把期货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中的经济活动视为一种游戏的话,期货市场的制度便构成了相应的游戏规则。期货市场制度的设计者们总是力图制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以敦促期货居间人遵守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期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但是,在两种情形下,制度对期货居间人的约束会遭到破坏。第一种情形是期货市场“制度真空”的存在。制度的匮乏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造成期货市场秩序混乱的同时导致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期货市场制度真空的存在实质上意味着对期货居间人的情境约束的丧失。这样,制度的缺位使得期货居间人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倾向于实行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期货市场是“先发展后立法”。如期货业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迟至中国期货市场建立近10年才出台。政策制订的偏见、政府监管的缺位、期货法制的空白、风险意识的欠缺造就了期货市场的混乱与失序,这使得期货市场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治理整顿中度过的。到目前为止,只有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才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居间人产生的期货纠纷案件进行了有限的规定。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制度真空”状况仍然存在。因此,期货居间人就会利用国家对期货居间人经济行为还没有制订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和行业协会对期货居间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期货投资者做出了诸多没有信托责任的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制度的有效性受到期货居间人的质疑。对于期货市场而言,它的制度的确构成了一套游戏规则。但如果从受制度约束的期货居间人角度来看,期货市场制度它到底是游戏本身,还是游戏规则?

  期货市场制度的制订者将会在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建立起一套有利于期货市场发展的规则。这套规则将会构成对期货居间人的情境限制,从而诱导他们朝着有利于对期货投资者负有信托责任的方向行动。这隐含着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制度本身是有效的,它确实被期货居间人不加反思地视为行动情境的真实组成。在这种制度规则下,期货居间人自觉履行对期货投资人的信托责任。但是,期货居间人对中国期货市场有些制度发出了置疑,并否认其约束力,并不再被期货居间人视为行动情境的当然组成。期货居间人由此会脱离制度所诱导他前进的轨道,并开始思索朝其他方向行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在这种思索中,制度不再被视为固定的、不可违反的,而是可以应付抗争乃至玩弄的。逃避制度的游戏就此开始了。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期货市场制度的制订者必然要运用惩罚性的手段加以制止。在制度约束构成当然的行动情境时,“遭受惩罚”这一事实不会进入期货居间人的思考范围之中;当期货市场制度本身被质疑,而期货居间人又确实想违反它并从中获利时,期货居间人便面临通过违反制度获利或者遭受惩罚获利的选择。在预防期货居间人寻租、惩罚性的“制度真空”状况存在或他们质疑某些制度的情境下,对于期货居间人来说,他们违反期货市场制度从期货投资者那里获得的利益比违反制度遭受惩罚的寻租成本要大的多,这就是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的重要原因。

  中国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深层次原因同民族文化密切相关。上述分析中国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的道德、自律和制度因素都源于中国的文化。

  中国和欧美文化产生的信任是不同的。马克斯·韦伯认为,中国“儒家君子只顾表面的‘自制’,对别人普遍不信任,这种不信任阻碍了一切信贷和商业活动的发展”。“在中国,一切信任,一切商业关系的基石明显地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美国经济学家福山也在《信任》一书中说,中国人际关系或经济关系是建立在血缘和亲族关系上的信任,这种信任对中国整体社会来说是一种“低信任”。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们只信任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而不信任家族和亲属以外的人。在经济活动中,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地缘、业缘、学缘关系的人,人们彼此相互信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相互间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是诚实信义的。超出这种关系,在中国整体经济活动中,人们彼此间就不存在如血缘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地缘、业缘、学缘关系产生的那种“高信任”,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有时不负相应的责任。

  特别是在目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和过渡时期,一切以经济利益为重的时代,在文革中成长起来的当代中国人没有信仰,没有礼教束缚,法制不健全,更加形成了一种没有信托责任的文化。因为在中国文化这种社会背景下,期货居间人个人的自律行为经过较长的社会化过程已经内化于其头脑之中。对于期货居间人来说,忠于信托责任之类的行为规则在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本身缺乏行之有效的自律环境中很难在短时期内形成。

  三、培育具有信托责任的期货居间人

  有无信托责任对发展中国的期货市场,规范期货居间人市场至关重要。培育具有信托责任意识期货居间人,对发展中国期货市场,防范期货交易风险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应在全社会建立、健全以法制为基础的公信文化,形成优于血缘关系的信仰和伦理道德的生活方式。在期货居间人进入期货市场工作之前,使公信文化价值观与对社会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自律行为等道德观念内化于其思想之中,最终实现个人的自律行为,这是培育期货居间人具有信托责任意识的根本保证。

  中国期货居间人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意识,其主要原因如上述所述,即这种信任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那么培育具有信托责任意识的期货居间人首先必须破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文化,形成优于血缘关系的信仰和伦理道德的生活方式,建立以法制为基础的公信文化。

  欧美期货居间人市场之所以发达,同欧美文化产生的以法制为基础的公信文化密切相关。马克斯·韦伯认为,伦理宗教,特别是新教的伦理与禁欲教派的伟大业绩,挣断了宗族纽带,建立了优于血缘关系的信仰和伦理的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法律为制约的公信文化。福山认为,在这种文化基础上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一种“高信任”,它也是一种对于生人的信任。这种信任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利于需要高度公信力的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高度风险的期货市场。在此文化基础上产生的公信文化,可以保证期货居间人担负起对投资者应有的信托责任。

  其次,应健全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管体系,提高其寻租成本,加大违规惩罚力度,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创建行之有效的期货居间人信托责任意识的制度环境。

  就期货居间人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来讲,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增加寻租成本:一是增加正规的制度约束。如在期货业协会层面建立期货居间人资格管理制度,建立期货居间人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缺乏信托责任意识给期货投资者造成损失或给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货居间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和市场禁入等,使期货居间人寻租的预期交易成本较高。二是财务要求,如资金保证、损失保证等,使期货居间人的寻租活动直接面临快速的赔偿,从而提高寻租成本,加大违规惩罚力度。

  再次,对期货居间人进行业务和诚实信义培训,这是培育具有信托责任意识期货居间人的重要手段。

  在期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从业人员都要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诚实信义作为期货居间人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培训之中。通过业务培训,增强期货居间人的诚实信义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