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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投资审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秭归县审计局 编辑: 2008/05/29 11:25:17  字体:

    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对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项目建设公共体制不够完善、审计专业人员紧缺等原因,目前在县级政府投资审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县级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目前各级政府公共建设投资不断增多,审计机关承担的审计任务十分繁重。部分县(市、区)专门成立了政府投资审计中心,采取政府雇员制解决审计专业人员紧缺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一是机构虽得到了政府批准,但不给人员编制和预算经费,机构形同虚设。二是聘请人员的经费得不到保障,聘请的人员少,流动性强,不利于政府投资审计的深入开展。三是国家审计机关将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但没有财政预算经费支付酬金,又不能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处于两难的尴尬局面。

    (二)人员数量和素质不适应。政府投资审计涉及到多专业和多学科,要求审计人员不仅懂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备经济管理、社会科学、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县级审计机关缺乏复合性审计人才,难以满足综合性强、层次高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局限在对项目工程量的核实、工程造价的审签上,对投资效益的评价不够全面、科学,审计质量不高。

    (三)处理处罚及责任划分难。国家审计署于1996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审计处理处罚提供了依据,但大多处理处罚的是建设单位。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推诿责任造成处理处罚难。建设单位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直接以施工单位的报价送审,一旦查出了高估冒算等现象,便把责任推到施工方,而施工方则以建设单位已审查为由推诿责任。由于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有投资或融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于受审计管辖权的限制,无法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理处罚。二是恶意串通造成审计核实难。一些施工单位有意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心照不宣,两方联手造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国家审计在核实工程量(特别是隐蔽工程量)上难度很大。

    (四)效益评价标准不统一。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差异较大,涉及行业面广,导致在效益评价上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审计署于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在效益审计怎样审、怎样评价上没有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目前各县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主要定位在核实工程造价、防止工程高估冒算及损失浪费等方面,对于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评价的较少。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各地得出的审计结论差异较大,服务宏观决策的功能发挥不充分。

    二、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人才培训机制,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确保机构人员到位,并保证政府投资的预算经费。二是从高等院校或社会中介组织招考优秀人才,同时通过脱产学习和培训等方式,帮助现有的投资审计人员不断业务技能。三是建议上级审计机关抽调县级审计人员对一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协助审计,收到以审代训的效果。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政府投资审计涉及到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等,必须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严格各自的职责和范围,加大查处的力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的程序造成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对施工单位有意高估冒算的,不仅要按规定进行调整,而且要根据金额大小、危害程度处于适当的罚款。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国家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组织执业质量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其受利益驱动,与施工企业串通而出现工程审计走过场、搞形式的现象。

    (三)积极创新审计方法。一是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开发和运用工程审计软件。二是对大中型项目实行派驻工程审计员的制度,监督关口前移。三是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计和分析评价,对定性指标无法直接计量与考核的,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同类比较等方法,确保效益审计质量。

    (四)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向审计部门抄送,便于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力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审计结果利用制度,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政府投资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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