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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

2007-1-8 9:23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33%

  根据《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l/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

  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汇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一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的、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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