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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9/04/20 10:41:43 字体:

  税务处理决定分别由原稽查人员负责执行。

  (1)查补税款、罚款延期缴纳的办理。

  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主管机关处理意见未持异议,应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罚款。被查对象按期缴纳查补税款、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如下程序申请办理延期缴纳:

  ①向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科提出申请理由。

  ②经稽查科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审理科复审。

  ③审理科复审后并提出处理意见交主管局长审批。

  (2)强制执行。

  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执行的,执行人员应当经局长批准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查封(扣押)证》、《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或者《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可以在报经分局经上局长批准后,采取拍卖财产、强制划缴的强制措施。

  ①拍卖财产。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分局以上局长批准后,填制《查封(扣押)证》与《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押相当于其应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的财产,制作《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进行公开拍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

  ②强制划缴。

  税务执行人员可以在分局经局长批准后,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开户银行从其所开设的账户中划缴相当于应补缴的税及其滞纳金的款项。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制作现场记录。

  (3)申请法院执行。

  被查封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在限定的时限内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分局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协助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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