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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管理

2004-11-12 00:00 来源: 山东省审计厅投资处·李兴钰

  政府向公共产品和公共领域投资,可以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由于政府居于宏观调控主体的地位,它可以从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角度去评价和安排自己的投资。政府投资可以不盈利或低利,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成(如社会基础设施等),却可以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所以政府可以从事社会效益较好而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投资。但是,有些地方的政府和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忽视统一规划,争上项目,投资建设效益的低、重复建设比比皆是;项目支出大手大脚,盲目扩张,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等问题较为突出,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党政领导多次强调要避免重复建设,杜绝“形象工程”,减少损失浪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项目决策缺乏科学论证,二是项目建设与管理乏力,三是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项目决策未经过严格的评价、评估和论证,“长官意志”,是问题的主要根源。决策者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信息作出了错误的决策。很多公益性项目的社会效益是很难用货币计量的,如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提高文化水平,改善环境等,况且国家至今尚未有较明确的量化体系便于其分析、观察和预测,而社会效益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获利行为,很难用一个近似市场衡量标准或具体价格指标进行量化,因此很难对其效益进行评价。正是因这些项目评价体系模糊,难以数字化,从而导致决策者判断上的失误,作出错误决策。此外,有的决策者则出于地方利益、政绩等方面的考虑进行决策。

  其次,不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一是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政企不分现象依然存在。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少单位名为企业,实为某些部门的下属单位,甚至代行某些行政职能,一些参建单位既负责项目管理又进行工程施工,既是甲方又是乙方,不可避免地出现行业垄断、“同体”操作,造成管理监督失控。二是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不明确、部门之间协调不力、责权利不明确。三是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少项目招投标制度运作不规范,难以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工程擅自转包、分包现象突出,项目监理制、合同制执行不严,项目概算控制不力,超规模、超标准投资现象较为普遍。

  第三,我国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有的法规之间互相抵触,监督机制不完善,尤其缺乏对权力地有效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严格项目评价和论证,避免“长官意志”。(一)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社会公益性项目的评价标准,包括一些定性的描述性标准,建立健全评价、评估体系。可以设计一个立体式的构架,该构架由若干层中间判断标准(或称中介目标)组成,这些中间判断标准能对最终形成的项目社会效益进行支撑。中间判断标准由量化和非量化指标组成,非量化指标可进行某种形式的序数化对比,量化指标可直接进行对比。根据相对重要程度定义各项指标的权数,最后,通过中间判断标准的各指标评价对项目整体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性论述评价。这些中间判断标准应由国家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制定,形式要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尽量减少因中间标准概念模糊或可以随意设定标准而造成具体项目单位自由发挥的余地过大。其实,由于国家管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群众对公共需求的多样性、变化性,上述中间判断标准的构架中的各种参数实际是很难周全定义和确定的,所以这个体系只能是一种趋近似的形式。和千方百计找出各种理由的“形象工程”起到一个对照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决策的盲目性。(二)要正确处理评价、评估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的关系。一是项目评价应由有资格和工作能力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由决策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评估。二是理顺评价、评估机构与政府的关系。评价、评估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进行科学评价、评估。三是要处理好评价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估。(三) 完善决策机制,改由行政长官拍板制,为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研究审议制,向社会公告,加强决策的民主化,提高项目决策和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以有效防止权利“寻租”、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二、改革现行的项目管理体制,落实项目法人制,完善建设管理。对应由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益项目,要明确管理模式,落实管理责任,对应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基础设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彻底改变政企不分的现象,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另外,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科学地编制概算,加强概算控制与管理,严格变更审批制度。设计、施工、物资采购、监理均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确保工程造价真实、合规。

  三、国家应进一步加强投资领域的立法工作,不仅规范和约束一般的投资者,也要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同时,必须强化投资决策部门、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风险,完善投资决策责任制和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建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投资责任追究制和项目法人资格准入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