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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院的税费政策研究

来源: 编辑: 2006/05/31 10:50:27  字体:

  摘  要:准确地把握逃税规模是对逃税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运用现金比率法对我国自1985年到2002年地下经济规模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进行了测算。同时,还估算了我国地上经济中存在的逃税规模,通过对二者的合并,计算出了我国逃税的总体规模。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三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逃税对整个经济的影响:一是逃税对财政收入与GDP的效应,二是逃税的资源配置效应,三是逃税的收入分配效应。最后本文还对我国逃税的治理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逃税;地下经济;现金比率法;相关系数

  一、引  言

  逃税(tax evasion)是指纳税人通过非法途径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经济活动。大规模地逃税不但会影响一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收入分配的失控,给一国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影响。

  准确地把握逃税规模是对逃税问题进行研究和治理的基础,逃税规模的测算是对逃税问题进行分析的必要前提。早在1980年Tanzi首先使用货币需求法对地下经济的规模进行了测算,随后各种货币需求法被广泛运用于美、日、西欧等国地下经济的研究当中,1sachsen(1985)和Schneider(1986)使用货币需求法对OECD国家的地下经济规模进行了估计,Lacko和Maria(1999)运用实际投入法对OECD国家的地下经济规模进行了估计。

  近几年来,在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和专家对我国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进行过测算。夏南星(2000,2002)先后两次分别运用现金比率法和通过全国货运量估测我国地下经济规模总量,用现金比率法计算得出我国地下经济占GDP比重在1988年到1994年期间一直高于20%;在运用货运量估测时,1987年地下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达42.03%.梁朋(2000)运用现金比率法和收支差异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地下经济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测,地下经济规模占GDP比重1992年高达21.48%,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178.“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675.25亿元,1994年最高达到975.60亿元;用收支差异法估测的1993~1997年的逃税规模也一直高于600亿元以上。朱小斌、杨缅昆(2000)将整个经济定义为三个部分:地上部门可观察到的经济活动,地上部门不可观察到的经济活动和地下部门的经济活动,并对后两者进行加总计算得出了我国1979—1997年地下经济的规模。贾绍华(2002)同样用现金比率法估测了1990~2000年我国的地下经济规模和税收流失额以及税收流失率,他所测算出的税收流失率高达26.11%~42.56%.

  以上的测算大部分都是关于地下经济规模的测算,即使有对逃税规模进行测算的,也大多只局限于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的测算,而很少涉及到地上经济中的逃税部分,但事实上地上经济中存在的逃税规模巨大,不可忽略。本文在测算我国1985—2002年期间逃税总规模(包括地下经济与地上经济中的逃税规模)的基础上,从逃税对GDP的影响、逃税的资源配置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三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逃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治理逃税的政策建议。

  二、逃税规模的测量

  由于外国各学者乃至国内大多数学者所采用的方法与引用资料的口径等尚不统一,从而导致对我国逃税规模测算的结果差距较大。因此,采用国际公认的测算方法和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是取得比较可信结果的重要前提。

  本文对我国逃税规模进行了重新测算,测算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采用现金比率法;二是对地上经济存在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是将其分成国内非农部门的逃税、关税逃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逃税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方面进行加总得出地上经济逃税规模。地上经济逃税规模和地下经济逃税规模的总和即为我国逃税的总体规模。

  1.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的测算

  摘要:通过对温州市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经济运营现状的抽样调查,从现行政策范围内,对当前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税费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完善税费政策,鼓励民营医院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建议。

  国务院八部委出台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卫生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打破公立医院的一统天下,在各个环节建立起公平、有序、适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医疗机构本身主动利用政策和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少花钱、多办事,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使人民群众得到比较优质的服务。但是,纵观《意见》出台4年来的现状,卫生改革不尽如人意,突出反映在:公立医院改制举步维艰;民营医院发展困难重重,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格局基本未被打破,有悖卫生改革的初衷。

  造成目前状况的因素虽然较多,但主要是政府对营利性医院现行的税费政策成了阻碍深化卫生改革的瓶颈。据此,温州市卫生经济学会开展了专题研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资料和方法

  在截止2002年12月31日温州市登记在册的三级公立医院和各类民营医院中,随机抽取5所公立医院和7所民营医院为样本单位,分别占全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总数的10.9%和民营医院总数的35%.其中公立综合医院3所,占样本总数的25%;民营综合医院3所,占样本总数的25%;公立专科医院2所,占样本总数的16.7%;民营专科医院4所,占样本总数的33%.以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采集样本单位2002年度业务运行状况和相关财务数据,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税种和税率,预测样本单位的税费负担及其实际承担能力,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院生存和发展造成的影响。

  二、结果分析

  1.基本情况

  温州市95%的民营医院均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在实行医院分类管理中,均被定为营利性医院。由于多系个人或合伙投资,因此,普遍起点低,规模小,虽经近10年的艰苦创业,但目前在服务功能、技术力量、设备条件等综合实力方面,与公立医院相比均存在明显差距。

  (1)职工人数。调查显示,目前温州市公立综合医院的职工人数平均为802人,相当民营综合医院69人的11.6倍;公立专科医院的职工人数平均为388人,相当民营专科医院94人的4.1倍。特别是被调查的5所公立医院均已建立由学科带头人、高级技术骨干、中级技术骨干和基本技术队伍组成,结构合理、比例恰当的人才梯队;而7所民营医院中级以上技术骨干的总和,尚不足一所公立医院拥有的技术人才。

  (2)病床规模。调查显示,公立综合医院的病床规模平均为436张,相当于民营综合医院平均49床的8.9倍,公立专科医院的病床规模平均为287张,相当于民营专科医院平均122张的2.4倍;特别是5所公立医院普遍建立了由市级重点学科、市级重点专科、院级特色专科和基础学科组成的分支学科体系,服务功能齐全,具有对各类社会群体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能力。而7所民营医院普遍未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服务范围局限性较大。

  (3)净资产总额。调查显示,公立综合医院的净资产总额平均为16268.2万元,相当于民营综合医院平均445.7万元的36.5倍;公立专科医院的净资产总额平均为5328.1万元,相当于民营专科医院平均1121.1万元的4.8倍。

  2.业务工作

  2002年度,被调查的3所公立综合医院平均入院病人为12043人次,出院病人为11984人次,门急诊量为323332人次,分别是被调查的3所民营综合医院的729人次、705人次和38905人次的16.5倍、17倍和8.3倍。2所公立专科医院平均入院病人为3609人次,出院病人为3571人次,门急诊量为172007人次,分别是被调查的4所民营专科医院1540人次、1514人次和19987人次的2.3倍、2.4倍和8.6倍。由此可见,目前医疗市场上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尚未改变。

  3.收费标准比较

  “收费价格放开”是医院分类管理政策给予营利性医院的唯一比较明确的优惠措施。但是调查显示,由于社会公众已习惯于将医院视作“社会福利性公益事业”,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观念也仍未转变,营利性医院实行“价格放开”不仅难脱“乱收费”的嫌疑,而且无疑是主动脱离市场的“自杀”行为。因此,目前被定为营利性的民营医院,不仅尚无一家敢于实行“价格放开”,而且为了与公立医院争夺市场,绝大部分采用降低收费标准来吸引患者。其中每门诊人次费、住院病人床日费用、出院者人均住院费及高血压脑梗塞等单病种费用,民营医院都低于公立医院。

  4.公立医院不包括财政补贴)

  调查显示,目前医院的经济状况公立医院明显好于民营医院,综合医院又好于专科医院。

  目前,公立医院凭借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优势和规模效应,在社会医疗消费总量中,仍占有90%以上的份额,而民营医院多数仍处于“小打小闹”的状况。2002年度3所公立综合医院的最高业务收入达到1.7亿元以上,平均达到1.3亿多元,3所民营综合医院最高业务收入仅600余万元,平均不足500万元,公立综合医院的年业务收入超过民营综合医院26.8倍。2所公立专科医院与4所民营专科医院相比,两者也相差3.51倍。

  在医院经济支出方面,尽管民营医院普遍采取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等积极措施,努力降低运营成本,但年支出占年收入的比例仍高于公立医院,最根本的原因是:(1)已经实行的职工平均月工资超960元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约占民营医院总收入的2.51%~7.71%,平均为4.75%;(2)规避医疗风险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和医疗广告费,约占民营医院年收入的6%~10%;(3)民营医院担负的各类社会公益义务的支出约占年收入的1%以上,其中康宁医院的年支出达56.12万元,占年收入的3.76%.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服务支出已从财政补贴中得到补偿,民营医院却至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在医院税前结余方面,公立综合医院超过民营医院近44倍,公立专科医院超过民营专科医院36倍以上。

  5.医院税费负担预测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税法中尚无有关医疗机构税费的专项规定,营利性医院免税期满后,税务部门将比照服务性企业向营利性医院征税。由此,营利性医院将面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义务兵优抚费、水利水电建设基金、地方养老基金、超960元工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10多项税费负担。本次调研仅对其中6项主要税费进行了预测,包括营业税(业务收入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4%)、水利水电建设基金(总收入的1‰)、地方养老基金(总收入的5‰)、工资超960元的33%企业所得税。结果显示,6项税费已占营利性医院总收入的10.11%,而民营综合医院的年结余只占总收入的14%,民营专科医院的年结余仅占总收入的1.32%,两者平均为7.66%,税收比例远远超过了结余的比例。

  6.医院税费负担能力分析

  调查显示,目前公立医院每年虽有一定的收支结余,但只够用于发展业务、增置设备;民营医院尚未摆脱“生存问题”,如发生巨额税费,则至少有70%以上的医院无法生存(见表4)。

  三、讨论和建议

  1.调查发现,目前政府对营利性医院实施的税收政策,存在诸多无法可依、与理不通、与情不符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商榷。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1)由于营利性医院是新事物,国家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均无医院纳税的规定,同时,迄今为止最高政府机构———国务院也未颁布营利性医院如何纳税的具体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税务部门决定参照服务性企业征收营利性医院各项税收,无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程序。

  (2)营利性医院与非营利性医院的划分,不尽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还较差,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普遍存在,尚无条件实行医疗价格的放开,无论何类医院都还较难摆脱“政府实施一定社会公共福利”的义务,也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利。此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由于财力的制约,卫生投入虽逐年增加,但尚无包办卫生事业的能力。公立医院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积极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努力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公立医院的年人均收益比民营医院高出5.57万元(39.8%),如以收支结余作标准,真正营利的是公立医院。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温州市的民营医院只是实行了企业化管理, 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只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不存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

  (3)现行税收政策的应纳税费超越营利性医院的实际承担能力。调查显示,目前温州市公立医院税前收支结余占收入的比例为16.8%,民营医院为7.7%,但是,仅以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六项主要税费测算,其中公立医院应纳税费占收入的比例为12.4%,民营医院为10.1%.据此,如各项税费全面发生,现存民营医院将因巨额亏损而无法生存,同时也使公立医院对改制望而却步。

  (4)现行税费政策的税种设置不尽合理,未能体现医疗单位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例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营利性医院职工工资(含奖金等)超960元(浙江省标准)上限的部分,比照服务性企业先由医院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再由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此一项就占了民营医院税费的39.8%.医疗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职工队伍中各类技术人员占75%以上,与以普通员工为主体、从事简单劳动的服务性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税收政策不加区分地采用简单的“比照”方法,造成的结果是民营医院被迫降低工资标准(目前民营医院的平均工资比公立医院低40.27%),致使人才引不进、留不住,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无法提高。

  此外,民营医院在依法缴纳了职工养老金后,还需重复缴纳地方养老基金;卫生和教育同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民营医院却需向教育事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等等。

  2.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战略地位,并强调了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同时,还规定了“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等优惠政策。但是,对营利性医院实施的现行税收政策,严重制约了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不符合《决定》的精神。据此,应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1)要把营利性医院与服务性企业区分开来,营利性医院应当与公立医院一样,同属“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服从卫生行业管理,承担社会公共卫生义务。

  (2)在人民群众对医疗消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尚有较大局限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卫生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以较低廉的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不宜正面鼓励医疗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也不利于消除群众的误解。为此,建议将“营利性”医院改为“经营性”医院,凡定为经营性的医院均应根据新订的税收政策照章纳税,非经营性的医院免缴税收。

  (3)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医院从创办到形成一定的服务能力,必须要有较长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特别是在软件建设方面更需较长的周期,因此,新制订的税收政策应适当放宽新办营利性医院的“免税期限”,建议从现行的3年放宽至5年。

  (4)新制订的税收政策,应当充分考虑营利性医院的实际税负能力,使营利性医院在承担纳税义务后,不仅具有继续再生产的能力,而且使投资者也能取得合理合法的回报。据此,建议将税负总量控制在占收入的5%左右。

  (5)为了有效控制税负总量,必须适度精简税项、降低税率。目前,营利性医院与非营利性医院的根本差别突出反映在经济收益的分配上,非营利性医院的盈余只能用于医院的发展,营利性医院的盈余允许投资者从中取得合理的回报。据此,建议新的税收政策应当重点强化“所得税”的征收,放宽其他税种,取消超工资标准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为营利性医院开展合理的人才竞争创造平等的条件;取消地方养老基金、教育费附加等不甚合理的税种,减轻税收负担;允许营利性医院承担社会公益义务的支出抵扣应纳税款,以体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

  (6)为了保障现有营利性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建议在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前,暂停现行政策的执行,或者延长营利性医院的免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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