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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现实选择──合作内审

2009-05-18 10:04 来源:论文网

  [摘要]   内部审计外部化是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职业界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它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工作外包和合作内审两种形式。但是这两种形式是否适合我国大多数企业的情况呢?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且认为内部审计外部化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并不可行,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内审会更有利于企业内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内部审计外部化外包合作内审

  内部审计外部化是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职业界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内部审计外部化,是指企业从外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它主要有外包与合作内审两种形式,所谓外包,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的把内审工作委托给外部审计部门来做;而合作内审,指企业借助外部审计的力量,来更好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目前,对于我国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议,而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又会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所以,对于该问题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内审工作外包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合作内审这一形式会更适合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

  一、内审工作开展得不充分

  根据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是,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设置内审部门,更无法谈及内审工作的外包了;另外一些大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虽然设置了内审部门,但是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得不够充分,有些程序执行得也不够彻底。此外,内审部门大都由企业的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说明企业对内审部门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二、内审工作的趋势决定不适合外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审工作的一种发展趋势即是,从传统的“查错防弊”的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和经营审计过渡。所谓管理审计,指以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为主要审计对象,查明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的,从而促进经济效益提高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而经营审计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努力改善和充分利用企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审查企业利用生产力各要素的具体方式和手段的有效性。在许多发达国家,内部审计对单位管理和业务经营系统的关注程度,已经超出了对财务领域的关注程度。内审工作的另一个趋势是从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发展,随着企业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和管理的现代化,传统的事后审计已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作出准确、恰当的评价。因此,需要把内审工作的事中、事后审计与事前审计结合起来,把审计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不仅要注重事后监督,更要注重事前预防。由以上内审工作发展趋势的两点内容可知,内审工作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将如此重要的事项外包给主要提供鉴证服务的事务所,显然是不大合适的。

  三、内审工作外包不利于企业人才的培养

  内部审计岗位非常特殊,它不仅要求内审人员精通财务,还要求他们了解企业的经营战略、生产情况、销售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内审部门通常是企业用来培养高层管理人员的基地,而把这样一个极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基地放弃,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四、内审工作外包不一定减少成本

  很多赞同内审工作外包的学者认为:将部分或全部内审工作交给专业化较强的事务所来做,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我们知道,企业设立内审部门之后,确实会发生一笔固定的支出(比如内审人员的薪金),另外对于内审人员的培训也会增加企业的支出,而将内审业务外包后,企业只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即可。但是,主观的认为设立内审部门发生相关支出的总额大于向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是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此外,即使内审部门的支出大于向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我们还应考虑内审部门为企业培养管理人才这一因素,而不应单纯比较两者数额的大小。

  五、内审工作外包不一定提高审计质量

  相对于内部审计人员而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化水平较强,执业经验丰富,对各行业的经营管理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开展内审工作时,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过程、风险控制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切合企业的建议。但是,内部审计人员更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内控情况、经营管理手段、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另外,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他们对于企业文化会有强烈的认同感,在开展内审工作时,会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这些差异都可能影响到审计程序的执行和审计工作的质量,从而弥补内审人员专业上和经验上的不足。

  1.合作内审可实现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在开展合作内审时,企业可以保留较少的高层内审人员参与工作,一方面,高素质的外聘人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评价结果和建议;另一方面,企业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与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合作可获得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从而为企业节约了部分培训费用,达到了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2.合作内审可以保持内审工作的自主性

  企业在保留较少的内审人员参与合作内审时,一方面可以聘请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人员开展较为复杂或较陌生的内审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剩余的内审人员还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常规的较简单的审计工作。这样在保证内审工作重点和审计质量的前提下,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可以拥有自主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合作内审之前,企业要详细了解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合作内审过程中,内审人员要帮助外聘人员熟悉企业情况,对工作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关注;内审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管理层建议下次是否续聘该事务所等等。

  参考文献:

  [1]宋常刘正均: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思考[J].审计研究,2003

  [2]王妍玲: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有关问题探析[J].商业研究,2005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