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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财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9-10-09 15:45 来源:苏露

  和谐是指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和融洽状态。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的具体形式,同时又是历史的、发展的和具体的,而不是虚无的、静止的和抽象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追求和谐一直是人们理想的社会目标。

    一、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财政立法科学、民主、完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这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与财政法制的价值基础是相同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价值需求,而按照法律价值形态来划分,有自由、正义、效率、民主、法治、发展、秩序、人道、平等、安全、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价值范畴,两者的价值内涵趋于同一性。财政法的目标在于通过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谐发展的财政观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价值取向在财政实践上的有机结合,财政管理必须做到规范和公开透明,财政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获得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都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其二,立法科学、民主、完备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和推进。立法是将和谐社会的一系列的内涵价值上升到价值规则,并形成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行为规范,它通过社会成员的普遍遵从,形成法律设计秩序。立法完备,在相当程度上运载着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通过法的运行实现社会的安全、稳定、有序,有效地规范社会个体和组织的行为,合理地协调各种关系,均衡各方面利益。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求是立法的抽象,是将法律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整合的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形态,也是一个协调的系统。因此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财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面对的现实和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现行财政法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十多年来财政法制建设成绩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财政立法, 在加强《预算法》的实施、坚持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整顿财经秩序、从严查处违法乱纪行为、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以及强化财政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财政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又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

  (一)财政法制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一是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性的法规、制度较多,而真正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较少。目前,正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财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像《财政法》、《税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颁布。因此,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和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财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财政法制建设需要加快进度。

  二是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条文。目前我国通过人大立法的《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法律法规存在的三大问题:一是只有原则要求,缺少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中难以对照实施;二是个别重要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比较原则,实施细则不细,缺少法律法规应具备的“硬度”与“严肃性”,执行起来伸缩性、随意性太大,客观上形成了有法难依,事实上的无法可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财经违纪现象的滋生蔓延。

  (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出多门,造成有法不依,有法难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财政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职能日益显得重要和必不可少。但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与外部职能的交叉,财政上下职能的交叉,以及财政内部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现象。由于财政职能的不规范,政府部门间的职责不清,致使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办事,变通办法多、执行难度大,有的甚至偏离了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本意,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使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当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分配渠道不规范、分配结构不合理,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依然还很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淡薄,削弱了财政执法的力度。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带来了财政职能转变的滞后。财政职能转变滞后最典型的反映就是管理观念跟不上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目前,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上仍普遍存在重收入,轻支出;重拨款,轻效果;重报表,轻调查;重检查,轻处罚的现象,严重削弱了财政执法力度,使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三、完善财政法制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完善财政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以财政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强化财政立法,加快财政法制建设步伐,在客观上为和谐社会理念中市场机制和经济秩序的和谐提供可靠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财政作为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当前,紧要问题是要加快全国人大对财政法律的立法步伐。一是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修订、充实、完善已有的财政法律。二是加强《财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等一批财政法律的制定与立法工作。三是根据形势的发展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制度、管理办法尽可能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一些规范基本财政活动的财政法律。四是针对已颁布的财政法律尽快研究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五是在修订和制定财政法律时要考虑财政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把财政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真正建立财政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良性运行机制。

  (二)强化依法治财,严格财政执法,维护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 必然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依法强化预算管理,将政府预算纳入法制化轨道。创新预算管理,完善部门预算,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撑。《预算法》的实施,为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当前依法强化预算管理的重点:一是要加大对《预算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仅人大代表、政府领导需要了解和执行《预算法》,而且政府各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预算法》。二是财政部门要提高对预算编制的重视程度,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统筹运用预算收支管理。三是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四是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强化财政监督,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物质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的范围就从原来的收支活动扩大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财政监督的重点应从微观经济活动扩大到宏观经济活动,财政监督的方式应从主要依靠“人治”转变为主要依靠“法治”。强化财政监督,必须突出重点。当前财政监督的重点:一是对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要揭示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缺陷、错误、偏差等,并予以及时查处与纠正。二是对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查处一切不规范的财政分配行为,严禁财政性资金在体制外、制度外循环现象的存在,强化政府对财政分配的控制权。三是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四是对财税、财务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财税执法的正确性。五是对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规范社会审计操作行为,保证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