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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衔接中的几个要点

2010-09-20 10:55 来源:李霞

  【摘要】近年来,政府采购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始终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在各项社会事务中,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政府采购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始终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在各项社会事务中,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也就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互脱节,这一脱节现象的出现,不但有损于采购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损于供应商的实际利益,不利于采购模式的标准和完善商,不但有损于采购人的利益,而且不利利于采购模式的标准和完善,这一点已成为影响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痼疾。为使政府采购健康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的出现我认为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在衔接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审查合理的预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审查预算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预算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相衔接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预算审查人员要在国库集中支付的配合和监督下,在掌握政策的基础上要充分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市场行情变化,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采购中心要分别与采购人和商家进行咨询和交流,审查采购预算既不能过于项目笼统,不能编到具体的实物,也不能过于精打细算,斤斤计较凭主观臆断,跟着感觉走。通过合理的审查项目预算,实现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性衔接,使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招标成功后合同条款上取得一致认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这样,有利于招标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

  第二:政府采购在招标过程中要始终把握“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采购”的方式。在这一环节中,国库集中支付要切实参与到招标工作中。“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采购”是一种新的采购方式,该方式适合任何一种方式的采购,特别是价格波动较大,品种规格较多,政府采购需求较多的办公设备等等。在政府采购综合关系链条中,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政府采购的成功与失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所以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协议供应商,通过各种媒体扩大信息发布面,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定点招标的角逐中,这样能够体现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在付款方式上采取分期付款,分批供货的方式,这样政府采购可以充分安排并利用好财政性资金,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有效的监督作用,也更好的兑现了供应商的承诺,进一步考验了供应商的诚信经营。

  第三:慎重把握废标。政府采购工作中,一旦废标就意味着采购工作的结束。政府采购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根据不同环节上的废标分别采取不同的废标处理。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废标时,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慎重把握,不能贸然行事,更不能轻率地下结论,而因冷静分析,认真调查,科学决策。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姑且不论采购人支付能力如何,当务之急要进行“冷处理”,对采购预算进行“回头看”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应作废标处理;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而采购人有支付能力,则不能作废标处理;如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采购方无力支付,也不能作废标处理,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或编报追加预算,以便采购顺利进行。

  第四:付款时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这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最容易脱节的环节,所以采购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及时划拨账款,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应标内容,做到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称,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设定履约保证金。理论上说,利润的取得在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履约到位就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然而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无奈如合同签订时采购人的压价行为;名义上的财政付款其实受制于采购人的账面金额情况,采购人甚至以资金到位作为欺骗中标人的手段,或故意拖延付款,挪用采购资金;采购预算未形成,政府采购资金审核不严,采购计划零乱,未设政府采购账户,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反复讨要面临的又是相互推诿。为了得到贷款,供应商往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使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这样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采购中心要同国库集中支付相协作做好后续服务,建立健全对采购人的考核体系,价格信息等资料。采购中心要在招标结束后,在七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备案,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然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人,采购人与供应商鉴定供货合同。采购人还应将采购结果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将中标结果分别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采购中心公示栏上,国库集中支付公示栏上,采购人公示栏上公示,金额较小的可在采购人单位的公告栏上公示。财政部门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应根据实际需要如价格信息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拖延迟报,弄虚作假现象设立考核内容;根据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是否执行设立报价考核体系;检查所供货物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出现质量问题设立货物质量考核体系;根据服务承诺是否按期不折不扣兑现等设立服务承诺考核体系。

  总之,政府采购事业是一项阳光的事业,同时也是一项新鲜的事物,许多方面制度法规还不完善,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修正的东西还很多。所以采购中心应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通.认真落实采购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国财政,2008,(2).

  [2]耿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开创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中国财政,2008,(4).

  [3]詹静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财政国库改革.中国财政,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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