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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后如何界定新办企业

来源: 郑松土 周建华 编辑: 2009/05/27 10:25:40  字体:

  近日,某公司会计刘先生向浙江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新办企业的标准是否有新规定?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时需要注意哪些规定?

  咨询员答道,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办企业还没有明确的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没有废止,因此,新办企业的标准应该按上述两个文件中的标准来执行。

  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1.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2.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1.本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2.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3.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4.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处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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