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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内容有所变化

2006-11-1  【 】【打印

  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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