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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承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1-28 11:51 黑龙江审计厅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对送交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这是一种有效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办法。但从实践来看,运用送审资料承诺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 审计机关对送审资料承诺制不够重视。表现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完全履行填写送审资料承诺说明书的手续,只是把送审资料承诺说明书交给被审计单位一填了之。

  2、 被审计单位不能正确认识送审资料承诺制。如有的单位随意填写送审资料承诺说明书,一旦有事也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离任审计对象已无权支配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运行活动的资料,所以无法对送审资料承诺。

  4、新任领导因对情况不尽了解,无法确保送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愿承诺。

  5、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而这个过程目前还未实行送审资料承诺制。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出现漏审、错审的现象,给审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如何有效地把送审资料承诺制实行下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经济责任审计要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这样可有效地避免已离任审计对象和新任领导不愿对送审资料进行承诺的情况出现。

  2、实行分项承诺和分步承诺相结合。首先,由被审单位对审计总事项给予承诺;再把需要送审的资料进行分类,让被审计单位依据管理权限规定保管和使用这些资料的人员,对他们所提供的资料也给予承诺。对于领导干部已离任的,除实行上面的承诺外,还要求新任领导根据其了解情况的多少分步对送审资料给予承诺。

  3、要求对提供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数据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所提供的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4、以法律手段确保送审资料承诺制的实行。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能履行承诺的,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追究其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相关热词: 责任审计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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