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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