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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的整体工作水平,现就1999年税务检查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安排,案头稽核将在全市地税系统实施。为了保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各单位于每个季度终了后4日内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检查处。案头稽核转入日常检查的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通过《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统计在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相应的栏目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日内上报《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见附件一。此报表为手工填制的月报表,填报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3、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各区、县局、各分局税务所的检查人员在统计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同时,应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上加盖“检查补税”戳记。未加盖戳记的不得做为检查收入统计到各类检查报表中。各单位检查部门统计的入库收入在上报前应与计会部门定期核对,并保持一致。

  4、1998年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统计局对企业经济性质的划分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要求,我市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部门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总局征管司报送一套新的征管报表,其中包含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各单位的税务检查部门应协助征管部门做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表》的填制工作,提供征管部门所需的数据。

  附件:1、 《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

  2、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的编表说明。

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

  一、查补总额:是指税务所、稽查所检查认定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总额。

  二、实际入库额:是指税务所、稽查所检查认定并已由纳税人补缴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总额。

  三、本月:是指本月份的数据。

  四、累计:是指年初至本月末的数据。

  五、逻辑关系:

  (一)查补总额=查补的税款十滞纳金+罚款

  (二)实际入库额=实际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十罚款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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