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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124号

颁布时间:1987-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市属各主管局、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1.关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解释。

  建制镇的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2.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问题。

  本市跨区、县应税房产,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3.关于个人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解释。

  个人出租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但对“文革产”落实私房政策时带户发还的房产并且原租赁关系也无变化的,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4.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营业、居住兼用的如何征税问题。

  个人所有的房产,营业、居住兼用者(即连家铺),可按营业居住面积比例确定征税或免税。划分不开的全部征税。

  5.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问题。

  个人出租房屋须按应收租金(含口头协议租金)为计税依据。

  6.关于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中,“月末帐面房产原值”的解释。

  上述原值系指季度内各月末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的平均数。

  7.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的解释。

  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8.关于由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征的房产是否也减除百分之三十的问题。

  对经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征的房产,如在核定时已考虑了减除额时可不再减除百分之三十。

  9.关于吃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应按规定缴税。

  10.关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申请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减税、免税审批权限暂定为:区、县属以下企业(含区县属),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税务局审查签注意见,报市局批准。

  11.关于缴房产税单位中应当免税的房产怎样划分征免问题。

  可按实际使用房产面积划分。

  12.关于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如何掌握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免税三年的规定应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但为了鼓励其实行自收自支的积极性,对1984年以来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凭财政部门的证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亦可从1987年1月1日起给予免税三年的照顾。

  13.关于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中,“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等占用的房产免税”应如何理解。

  上述免纳房产税的项目占用的房产,系指自有自用房产,不包括租用的房产。

  14.关于新建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帐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

  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计算征收。

  15.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税免税手续问题。

  企、事业等缴纳房产税单位中应免税房产,可凭“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用途,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计税时准予减除,不再另行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16.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欠税者,除限期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1.关于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执行日期的问题。

  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2.关于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何纳税的问题。

  根据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规定,应由车船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3.关于纳税单位所在地的解释。

  本市跨区、县的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其独立核算的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居住地纳税。纳税人拥有的车辆长期在外省市行驶,而在外省市缴纳了税款的,可凭外省市纳税凭证不再在本市办理纳税手续。

  对外省、市长期在本市行驶的车辆,由拥有人向原地税务机关缴纳。

  4.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有自用的车辆,可否免征车船使用税问题。

  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5.关于纳税单位的二轮摩托车,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纳税单位的应税机动车辆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于每年一、七月办理。由于全市二轮摩托车,纳税后加发“标志”。因此,纳税单位的二轮摩托车,应于一月十五日以前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6.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汽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是否办理免税手续的问题。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免征车船使用税,可不办理免税手续,但企业应将这些车辆数、运营等有关经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关于吃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乡政府所属企业主管各专业公司)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问题。

  应按规定征税。

  8.关于分月计税问题。

  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9.关于农民自有车辆,农、付兼用者是否征税问题。

  农民自有车辆专用于农田生产的免税。农、付兼用的征收车船使用税。

  10.关于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困难,申请减税、免税,审批权限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并申请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暂定为区、县属以下企业(含区县属)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税务局审查签注意见。报市局批准。

  11.关于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纳车船使用税三年的规定,如何掌握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免税三年的规定,应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但为了鼓励其实行自收自支的积极性。对1984年以来。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凭财政部门的证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亦可从1987年1月1日起给予免税三年的照顾。

  12.关于营业用车辆的解释。

  纳税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车辆凡从事运营业务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并在公共道路行驶的均为营业用车辆,应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13.关于自行车是否征税问题。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行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14.关于停驶、报废、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车辆退补税问题。

  纳税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停驶、报废、新购复驶、用途变化等增减变动情况,按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当即办理退、补税或核定退、补税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补税手续。

  15.关于如何办理免税手续问题。

  应纳车船使用税的企、事业单位中应免税的车辆,凭“车辆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用途,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计税时准予减除,不再另行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免税单位公用的二轮摩托车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给予办理免税手续,核发“免税标志”并收取“标志”工本费(每枚工本费人民币五角)。

  16.关于免税单位中的二轮摩托车及纳税单位应免税的车辆,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如何处理问题。

  免税单位中的二轮摩托车及纳税单位应免税车辆,不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7.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欠税者除限期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按日加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2.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在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所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附件二:

  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但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上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一吨或一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一吨而在一点五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为了避免与一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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