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3]138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
转来的《关于长白、长郑一二级公路建设税收问题的请示》(长交字[2003]第241号)及省政府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第61号专题会议纪要已收悉,现就文件中提出的税收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及营运征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8]211号)中对高等级公路建设及营运如何征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建设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的施工企业一律在劳务发生地依法征收营业税;二、对高速公路运营的车辆通行费恢复征收营业税;三、为了支持我省交通事业发展,在"九五"期间征收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建筑营业税将采取财政返还等办法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制定;四、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
根据省地税局上述文件精神,我局认为:长白、长郑一二级公路建设税收应就地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