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3]118号
颁布时间:2003-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税务登记办理的程序和查验应提供的资料,尤其是要查验高校毕业证的真伪,办证后登记税务登记台帐,记录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毕业证号码等内容,以备查验。
二、各地要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当年所有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减免情况(包括各税减免情况)逐级上报,市州局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