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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安排意见

长地税发[2003]139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按照全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的精神和省局《吉林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充分认识这次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货物运输业在经营和税收管理方面具有经营行为分散,流动性强,经营方式多样与增值税关联高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货物运输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特殊性,使得税收征管面临一些复杂情况,从总体上来说,目前这块税收管理相对比较薄弱,货物运输业发票监管、虚开、假开和假票问题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针对目前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比较混乱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及省局的《吉林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对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整顿、规范税收秩序的需要。

  二是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保证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是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

  对此,各基层征收单位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省局的《试行办法》按时执行到位。

  二、组织领导

  市局设立长春市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裴德民

  组员:王向伟  杜晓明  周启玉  惠志阳  任 民  李守镇  叶 青

  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电话5278074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管理

  1、旧版发票缴销

  (1)从11月26日起至11月30日止为旧版发票缴销期。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征收单位")要告知所有已领购"吉林省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的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购簿》记载的最后两期的发票进行审验,对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要将"发票监制章"部分剪掉,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作废戳记,旧版《发票领购簿》即行作废,缴销后的空白发票交由用票人保存五年备查。购买新版发票时启用新的《发票购买簿》,收费4.5元/本,使用《发票购买簿》工本费收据。

  (2)各征收单位对审验责任人的审验情况要详细记录备案,并填写《发票检查报告表》及《发票缴销报告表》,详细登记缴销发票的号码,对缴销不彻底,12月1日后流入社会使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12月1日前纳税人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由各征收单位用旧版货运发票代开,并加盖省局统一样式"货运发票认定专用章、××地方税务局"的戳记先缴税后开票,(征收率仍按原规定执行),此戳记由各基层单位自行刻制。

  2、新版发票的管理

  (1)自2003年12月1日起,全市一律启用全省统一的新版二维条码仿伪"吉林省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吉林省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两种新版发票以下统一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原吉林省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和个别基层单位使用的交通运输业货运机开发票,一律作废。

  (2)"货物运输业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基层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货物运输发票".

  (3)各基层单位将统一使用省局统一配备的"货物运输发票"防伪条码识别仪器。

  (二)自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各征收单位要立即按照省局《办法》规定,要从高从严开展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要按省局《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的四个条件认真清理承租、承包、靠挂车辆,凡经市局审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各单位要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专用章,应当尽快向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并辅导其填开,要认定一户提供一户。要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自开票纳税人的阶段性认定工作,市局要组织专人对各征收单位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对于擅自放宽条件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新办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凡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开业后前6个月一律试行代开票制度,6个月后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再按自开票纳税人程序认定审批。

  2、中介机构的认定。中介机构向各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各征收单位初审合格,报市局审核同意,市局上报省局批准,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代开发票并代征相应税款。各征收单位不得随意放宽代开票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范围。中介机构认定的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按规定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各征收单位要立即向中介机构提供货物运输业发票,市局批准的接受委托代开发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开具发票,代征和清缴税款并按期向各征收单位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3、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单位对符合代开条件的要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代开票应征收的税种。

  (三)信息采集和汇总上报

  信息采集和汇总上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2月1日起为手工采集信息阶段

  1、各征收单位,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每开出一张"货物运输业发票",都要分别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2、12月11日,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要将12月1日-12月10日期间已开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一并交各征收单位审验、申报。各单位一定要组织人员认真审验,对于由于工作疏忽,填写马虎造成错误发票的单位,市局将进行通报。

  3、各征收单位要在12月15日前,在网上下载总局软件(内网网址:130.9.1.248  外网网址:WWW.china tax.gov.cn),用总局软件将"三张清单"汇总后上报市局,各征收单位在汇总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过程中,对所有软盘必须经过杀毒程序,先杀毒后汇总。

  4、各征收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征管科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办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窗口,要设专人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

  5、各征收单位的信息部门要为征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二阶段:12月25日开始,全市进入计算机开票的信息采集一体阶段。

  1、各征收单位、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都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税控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要确保在全市范围内开出的每一张"货物运输业发票",都必须"机器开票".在"机器开票"的同时自动完成了信息采集和"三张清单"的汇总。税控器解决已开出发票信息和"三张清单"自动汇总信息加密以及不可更改。

  2、市局决定,全市税务机关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使用"税控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统一使用省局指定的四川昊园高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通昊园)研制出产的税税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经省局与中通昊园反复谈判,税控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及其售后一年的维护费用合并价格确定为每台2700元。

  3、各征收单位使用的打印机、税控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由市局统一采购并下发到各征收单位。

  4、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使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到市场按市局统一标准自行购买。税控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由中通昊园公司在各地设置销售服务网点,各征收单位统一组织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到指定地点自行购买。

  5、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用机器开票的条件,凡不具备机器开票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23条的规定,不得认定或者取消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资格。

  6、税控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软件的使用培训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进行,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信息交换

  1、按照采集的处理信息直接集中在省局的模式,每月15日前,由各征收单位、征管部门将"三张清单"汇总后,通过软盘报市局。

  2、属于纳税人或中介机构操作失误造成的不属于《征管法》规定偷、逃、抗、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问题"货物运输业发票",由各征收单位的检查科处理,并在5日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市局。

  3、纳税人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从事《征管法》规定偷、逃、抗、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稽查局根据案情,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尽快将案件查处结果上报市局。

  4、各征收单位采集、传递和交换的信息必须有纸制存档文书,保存期限暂定为5年。

  四、明确几个业务问题

  (一)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是对定期定额纳税人核定营业额的基础上,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内制定的综合负担水平。

  按照总局要求实行新的货物运输业管理办法后,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省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我省暂统一确定为6%,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负担率为2.7%.

  (二)运输联合体的管理

  鉴于目前联合体管理比较混乱的现状,联合体暂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待联合体管理情况好转后,市局统一决定联合体是否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三)中介机构的管理

  1、委托中介机构代征的各征收单位,要指定专门管理科和专管员,对中介机构实施日常代征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代开发票数量多,代征代缴税款额度大的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代征的各征收单位,经市局批准,可以派驻专门人员实施日常征管。

  2、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提供优质服务。凡发生违法行为或人为故意刁难代开票纳税人行为的中介机构,各征收单位要按照程序,上报市局,市局按照省局批准后取消其中介机构认定资格。

  (四)核定征收的管理

  实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省局决定,先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税,然后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营业额少于或等于核定的营业额并且已缴纳税款的,予以开票,不做补退税款处理,代开票金额超过完税营业额的,必须就其超过完税营运额部分,先按规定标准补征税款,然后代开发票。如果因纳税人当月未能及时结算运费,而导致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完税营业额的,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局长批准,剩余部分可以补开发票,原则上补开不得跨年。

  (五)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管理

  经各征收单位审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在代开票时,必须提供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审批表及同货主签订的承运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才能在开票时减征免征相应税款。

  (六)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票收取发票工本费的问题

  经请示省局同意,各征收单位代开票时,可以收取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25元/张,不能擅自加价,使用交通运输业发票工本费收据, 要将收取的工本费统一上缴计会部门,由计会部门统一缴发票管理所。

  (七)联运业务的问题

  从事两种以上运输形式的纳税人是否具备联运企业条件,要报市局审查。

  (八)有关《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编号问题规定如下:

  编号共有9位数字,前两位数字市局统一编制,第三位数字"1"代表自开票纳税人,"2"代表代开票纳税人,后六位数字由各县(市)局、直属分局自行确定。编号如下:

  南关分局02,宽城分局03,朝阳分局04,二道分局05,绿园分局06,净月分局07,经济分局08,高新分局09,汽贸分局10,双阳分局12,涉外分局13,汽车厂分局14,建设分局15,农安局22,九台局81,榆树局82,德惠局83.

  例如:南关地税局,自开票纳税人为:021,代开票纳税人为022.

  (九)经请示省局:省局《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营运车辆税收征收方式鉴定表》用《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代替。

  (十)关于调整核定单车每吨月营业额的问题

  我市暂时将原核定单车每吨月营业额不变,视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再做相应调整。由于从12月1日起,综合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对长地税征字[1998]78号文件中《现行运价适用税率及各种车型月定额征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见附表一。

  五、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局要求各单位要把贯彻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及省局的《试行办法》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年底前,各基层征收单位要相对集中力量来抓这项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全面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要在人员、设备和场地等方面做出妥善安排,按市局要求,设立"货物运输业发票"专用窗口,在征管科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要明确责任,搞好配合。

  这是一次较大规模的协同作战,涉及到征管、税政、信息技术管理和稽查等多个职能部门,大体的分工是:征管部门负责纳税人认定、中介机构负责审批和发票管理;税政部门负责政策界定;信息部门负责计算机软件安装、培训和数据管理服务;稽查局负责办理涉税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运行过程中,各部门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直接与市局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市局明确这项工作各基层征收单位要征管部门牵头,各部门要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把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且不可因相互扯皮、推诿,而贻误工作。

  第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质量。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所有纳税人都知晓新的货物运输税收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税程序,要做好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相关业务和操作,要从高、从严的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制定的标准,做好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各基层征收单位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违者市局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各单位完成审核认定的,应即提供发票,同时各地要做好代开发票工作,不能因管理办法转换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四,要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市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实行严格全面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市局将把这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监督考核,年底前,市局要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各基层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对于落实市局规定不到位,不能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造成税款流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不能正常抵扣或出现虚假发票的,要按照省局《执法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安排意见从11月25日起施行。

  附:

  现行运价适用税率及各车种车型月定额征收标准调整表

  车辆种类 定税

  单位 综合税率(自) 应征税额标准 综合税率(代) 应征税额标准 含税结算起征点 备注载货汽车 吨位 3.3%

  38元/吨 6%

  69元/吨 1157元/吨 挂车在内大中型拖拉机 吨位

  6%

  33元/吨 542元/吨 按挂车吨位计算厢车货车 辆 3.3%

  62/台

  6%

  113元/台

  1879元/台

  吉微型\北京121型东风三轮车 辆 3.3%

  50元/台 6%

  91元/台 1515元/台柴油三轮车 辆 3.3%

  19元/台 6%

  35元/台 576元/台 按八个月征收农用汽车 吨位 3.3%

  38元/吨 6%

  69元/吨 1157元/吨四轮拖拉机 辆 3.3%

  19元/台 6%

  35元/台 576元/台 按八个月征收畜力马车 辆

  3.3%

  19元/台

  576元/台人力车

  辆

  3.3%

  14元/台 424元/台吉普车

  辆

  6%

  134元/台

  2229元/台轿车

  辆

  6%

  160元/台

  2663元/台面包车

  辆

  6%

  186元/台

  3108元/台

  乘坐6人以上不含6人说明:为减轻农民负担,农用机动车、畜力车营业收入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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