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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034号

颁布时间:2005-0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关规定(国税函[2004]521号),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已启用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2005年版普通发票已全部启用新的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具体编码规则详见成地税函[2004]310号)。各单位可向市局领购新版发票。

  二、从即日起,各单位停止向纳税人销售未印制有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有奖发票除外)。

  各单位应对库存旧版发票(有奖发票除外)进行清理统计?填报《库存发票清理缴销表》(纸质和EXCEL电子文档,式样见附表),于2005年3月1日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库存仍有旧版发票(有奖发票除外)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对库存旧版发票清理,分类造册,并在3月20日前连同未使用的发票一并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作废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销毁。若逾期不按规定使用新版发票,一经查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从2005年2月1日起,凡未印制有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有奖发票除外)一律作废并停止使用,不得开具、使用;不得作为财务报

二OO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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