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129号
颁布时间:2004-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加盖广东省慈善总会印章 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