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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工资处理及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步骤

2013-8-9 9:52 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实务处理]

  年初发上年末工资如何处理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工资、薪金,但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发放,类似的例子企业经常会遇到。当计提与发放不在同一年度或同一月份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核心的是要符合两个基本要求,即一要合理,二要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每个纳税年度内,不管工资、薪金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只要实际发放且符合税法“合理”的要求,就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上一年度已提取的工资、薪金,由于未实际发放,就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已提取但尚未发放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所以,税前扣除只需考虑全年实际发放且合理的工资、薪金部分,其他已计提未发放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时间是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不考虑特定行业)。因此,不论当月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权责发生制应属哪个年度、或哪个月份,只要当月支付,就应与其他当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对于“预支工资”的,由于员工在收到这笔所谓的预支工资时,并未向企业提供劳务,所以,预支工资实质上是借款,既然是借款,企业在预支时自然不负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但是,到月底,员工提供完劳务结算工资时,企业要按实际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并履行扣缴义务。

  [实务处理]

  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步骤根据近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规定,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收紧了企业在相关问题上通过提前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运作空间。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调整;其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最后从资本公积转出与剩余股权相对应的原计入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丧失控制权处置子公司时,商誉需全部结转。

  在实际操作中,应把握丧失控制权与不丧失控制权主要差别。丧失控制权情形:①处置当日不再确认商誉、少数股东权益,资产和负债不再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②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置损益不需要转入资本公积。③个别财务报表中,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不丧失控制权情形:①处置当日合并财务报表应照常编制。商誉保持不变,少数股东权益有变化。②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将处置损益转入资本公积,处置损益为零。③个别财务报表中,不涉及追溯调整的问题,仅需要确认处置损益。

  [以案说法]

  判定劳动关系法院注重实质案例:

  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跟随张某,到被告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2年3月3日,张某安排王某等四人维修工程项目部工地的工人厨房,王某在维修过程意外中从屋顶摔落受伤。随后,王某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经审查裁决,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看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王某称其经张某介绍到被告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次日在被告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安排下维修工地厨房时摔下受伤。而张某是否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被告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因此,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未形成相对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王某随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包工头张某成功主张了权利。

  [以案说法]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认定问题案例:

  W公司建一套生产设备,造价600万元,公司于建设方签订了合同。设备于2010年6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在工程结算时却与建设方产生了一系列争议,W公司按合同金额600万元进行处理。然而,后续款项因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而一直未予支付。2011年8月税务专管员通知W公司由于公司暂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的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应按取得的发票金额300万元计提折旧,对已多扣除的折旧进行调增,由于公司持续盈利,故责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75万元。W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务局在确认600万合同金额可靠后,告知W公司可继续按600万计提折旧,尾款付清后再视情况调整。

  分析:

  本案中,专管员援引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但W公司提出异议后,税务局认为W公司的意见是有道理有依据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而竣工结算发生的支出,一般而言是合同金额,只要该合同金额是可靠的,其折旧成本就应该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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