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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程收入的确认及税收处理

来源: 大连地税 编辑: 2009/11/02 13:45:55  字体:

  【问题】

  我单位有两项管网配套工程,工程项目已在当年完工,但决算尚未审核完毕。工程款开具发票金额分别为工程总额的70%和90%,余下的金额在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5%的保修金是在2年后才支付,这部分款项应如何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解答】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上述工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完工进度法确认劳务收入,如工程已完工,应按合同或协议价款(包括保修金)及时确认全部收入。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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