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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会协[2011]58号

颁布时间:2011-11-25 09:11:47.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细则业经省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提高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相关活动。在我省执业或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或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省注协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通过远程教育视频或省注协通过面授、网络点播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科研课题;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业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

  执业注册会计师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每半天可确认4个学时,每天可确认8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六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定。

  第十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见附表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注协根据中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及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下发全省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会员年度培训工作(包括注册会计师培训、机构培训资格审批、师资选聘、教材研发、培训检查、培训效果考核、学员学时确认、统计和档案管理等)。

  省注协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部分)进行培训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根据中注协的要求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所培训制度或办法,组织实施本所的培训计划;设专人负责本所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按要求安排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和省注协举办的各种培训。

  第十三条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的确认,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组织和教学的全过程须接受省注协监督和考核,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

  事务所(包括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事务所达到一定规模,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事务所设有健全的内部培训机构,有丰富的培训组织经验,能够积极组织参加中注协和省注协举办的培训班;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事务所近三年来执业记录良好,未受到过行政机关处罚和省注协行业惩戒,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五)中注协和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内部培训结束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培训人数、名单、考勤表、培训学时、考核成绩、培训教材和培训总结)上报省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 参加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班的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结业证书(或经中注协网上确认)方可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班,如需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应予培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备案,省注协凭其相关证明文件登记个人培训记录。

  第四章 继续教育计划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计划

  (一)省注协每年年初结合中注协继续教育计划和我省实际情况拟订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经省注协教育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各事务所;

  (二)事务所可根据继续教育计划的内容、时间,并结合自身的需求统筹安排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

  (三)事务所应根据省注协当年培训计划的要求,将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单和培训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注协,省注协根据报名人数落实继续教育计划;

  (四)符合内部培训要求的事务所可结合本所的发展目标拟订具体的内部继续教育计划和目标,并于每年年初将拟培训的内容、大致时间等基本情况报送省注协备案。

  第十七条 省注协根据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在举办培训班前两周将当期要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通知各事务所,事务所接到通知后按继续教育计划安排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以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事务所组织的内部培训应按照年初向省注协报备的计划开展,培训前三日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授课人员等情况书面报送省注协。省注协将根据情况派人检查或抽查,同时,以此作为事务所内部培训年检备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由省注协在年初计划中安排,并通知各非执业会员参加。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考核和检查,将继续教育工作作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要进行强制培训,未接受强制培训者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应亲自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督促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严格实行考核和考试制度,经考核考试合格者,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学时。对培训期间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当期培训无效,需重新培训;对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者,除不计算学时外,还将对其个人及其所在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入事务所和个人诚信档案内。

  第二十三条 当年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而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可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批准后可以延后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和考核周期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

  (四)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转出地方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应提供该地方注协出具的学时证明,经省注协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师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质量,省注协应建立“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师资库”。师资来源主要有:省内事务所有理论、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大专院校讲师和教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等。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在安排年度培训计划时,根据年度拟培训的内容从师资库中选择人员,事先与被选人员磋商培训内容,落实大致培训时间,以确保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中注协举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培训,省注协将从师资库中选择有关人员参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协助省注协做好本省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 省注协每年继续教育经费支出应达到全年会费收入的10%-15%,事务所每年继续教育经费支出应不低于全年业务收入的1.5%.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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