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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新政策

2014-09-26 10:4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根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明确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制定并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6号),明确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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