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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新政策

2014-08-26 10:4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2014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1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对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作出明确。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明确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三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7号),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决定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2014年8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2014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公告》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4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公告》指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现将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开始执行。原《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同时废止。

  ·2014年8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公告》明确,为促进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3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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