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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也享受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5/20 11:32:31 字体:

  【问题】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企业所得税也享受吗?目录是否一样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适用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适用的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两者的目录不一样,如果你公司从事的业务都在两个目录范围内均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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