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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借款”不还,要据实缴个税

2015-07-14 09:09 来源:信息时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不少企业存在借款的现象,有员工向公司预支款、也有投资者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等,这原本属于正常开展业务需要,但若预支数额巨大、次数频繁,“借款”之名就另有蹊跷。有人认为这些性质的借款,属于内部资金流转,与税无关。那么,究竟员工或者投资人从企业借款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呢?

日前,税务人员在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有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还有一些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多次从企业中借款,借款时间长达数年,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些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按相关法规责令这些企业在限期内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借给公司员工而实际上不用归还的款项,应视为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但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员工借款又不用归还,企业假借“员工借款”之名来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借给企业投资者,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税局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文还同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借款购买不动产并提供给企业使用,是否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形,企业投资者是否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为此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企业假借“借款”之名来发放的福利、分配的利润,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对此行使代扣代缴义务,为员工或个人投资者申报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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