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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热点问题!7个!企业会计看完马上保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17 11:22:06 字体:

2018年8月3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通知正式公布,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至12月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操作中具体怎么做?我们在这里收集了一些会员的疑问分享给大家:

问题一

问:2018年10月份发9月的工资是否可以扣除费用5000元?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2018年10月发的工资属于10月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减除费用5000元。

问题二

问:2018年9月发8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申报,是否可以扣除费用5000元、并适用新个税税率计税?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5000元的减除费用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2018年9月发的工资,属于9月取得的所得。

问题三

问:2018年10月份发工资计提个税时,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有哪些?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2018年10月发的工资适用的减除费用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适用税率的区间也按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问题四

问:房屋租金支出是否可以从2018年10月1日起作为专项扣除在个税税前扣除了?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房屋租金不属于专项扣除的内容,而是专项附加扣除,到2019年1月1日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五

问:10月份后计算个税时,专项扣除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2018年10月发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

问题六

问:2018年9月份工资10月发放,并在10申报,可以扣除费用5000元吗?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2018年10月发的工资薪金就可以减除费用5000元。

问题七

问:2018年10月-12月份,劳务报酬和稿酬怎么计个税?

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所以,2018年10月--12月期间,劳务报酬、稿酬所得仍然按原个人所得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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