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税?
在本周的财税咨询中有企业咨询:A上市公司1998年成立,2010年8月上市,2025年4月个人原始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缴纳纳税保证金?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
9.其他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一)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时间如何确定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这标志着2012年3月1日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正式完成。
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案例:
A上市公司1998年成立,2010年8月上市。发行价:48.65元/股,首日开盘价70元/股,首日收盘价86元,取得时成本为1.3元/股。张三属于原始股东,目前总占股26%,约2.5亿股,可流通为0.5亿股,2025年4月29日收盘价6元/股,如果张三当日减持1000万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分析:
张三减持的这1000万股属于限售股范围的第2种情形,即新股限售股。
由于A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为2010年8月,股东张三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售股属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减持时应先按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即纳税保证金。
(86-86×15%)×1000万股×20%=14620万元
该纳税保证金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并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张三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
张三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忽略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6-1.3)×1000万股×20%=940万元。
应退还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13680万元(14620-94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张三应先缴纳纳税保证金,再申请退税。但该案例中,张三需要缴纳的纳税保证金远远高于减持股份的价款,能否暂缓缴纳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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