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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购房人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

2016-05-31 09:08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老刘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经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起的“营改增”涉及不少税收政策上的衔接,虽然税务部门也组织了专门的培训,但刘经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有一些疑惑。他打电话给辖区税务局的政策法规科,咨询“营改增”后,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当如何缴税和开票。

刘经理告诉税务人员:他周末自己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刘询问税务人员:“对于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现在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还需要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然后再去地税申请退营业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

税务人员还特别提醒刘经理:在过去营业税时代,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就应当按5%的营业税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的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还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刘经理听闻后表示: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的预征率仅3%,比过去营业税率5%低两个百分点,减少了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已经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也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退税再补缴了,这真是让利企业的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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