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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二手不动产:税负大大降低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 2016/05/31 09:07:16 字体:

南京的房地产市场近来持续火爆,而住房问题更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听说“营改增”政策开始实行,近正打算为孩子上学购置学区房而需要卖掉手中现有房产的胡先生,致电“12366”热线,希望可以了解“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买卖二手房的负担是否增加等相关政策。

税务人员告诉胡先生:本着“营改增”后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原则,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改成增值税后,满2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依然会延续适用。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转让住房缴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需要将价格中含增值税的税款剔除,这一点区别于营业税的计算方法,要缴的税比之前少了。

举例来说,假设有南京某市民2015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在今年5月1日前出售,售价200万元,那么他需要缴纳的营业税=200万元×5%=10万元。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后,采用简易征收公式的征收率为5%,同样是出售这套房子,售价200万元,该市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200万元÷(1+5%)×5%=9.52万元,相比之下可以减少纳税0.48万元,而房屋售价越高,实际税款减的越多。

同样的道理,对于购房人来说需要缴纳契税,而根据目前的政策,契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剔除了增值税的售价,所以购房人也享受到了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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