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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否继续抵扣?

2016-11-23 14:10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能否继续抵扣?

【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继续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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