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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陷阱无处不在,如何慧眼识税?

2016-11-25 13:4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又到年底关账时,企业的财务人员都会对所有的会计科目做一次全面清理,确保账务准确,防范税务风险。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不够熟悉,加之民营企业老板对公司的钱和自己的钱看成只是左口袋和右口袋的区别,而且网上经常有一些奇谈怪论误导财务和老板,所以本文从个税角度提醒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如何识别风险、清理科目。

1、投资者向企业借款的处理

其实这类问题分成三个层次:一是投资者本人;二是投资者家庭成员即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三是普通员工。

首先,税法规范的是投资者本人。很多企业将个人投资者向企业的借款常常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2005年改为借款期限超1年----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股东今后向企业归还了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政策规定。但是河北有相应的地方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者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其次,税法延伸规范到家庭成员。因为上述文件只约束投资者借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投资者将借款转化为投资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为此,《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着,税法对普通员工也有说法。根据《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投资者以外的普通员工向企业借款未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个人借支备用金等。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的处理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认定实际获得了股息、红利,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业务中存在很多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处理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来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实现的净利润,所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实质上是把净利润分配给股东,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发现很多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在实际不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再将资本公积转增投资者个人实收资本。例如一有限责任公司以1000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经有关部门评估增值为10000万元后,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将9000万元全部分配到股东名下,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股本溢价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虽然该公司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款项,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的处理

有些企业将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股利挂在往来科目,并未实际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认为所得已支付,应按20%税率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钱力老师(财务管理实务派讲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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