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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征收及发票开具处理

2016-12-27 16:0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会员客户频繁咨询有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及开具发票的问题,笔者梳理了一下相关政策文件,以供大家参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

A.销售自己使用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

A.销售自己使用过并且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17%征收增值税。

B.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条款并未作废,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90号公告并未规定特指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小规模放弃减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有争议的,笔者建议小规模企业还是享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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