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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征税问题

2018-01-08 17:20 来源:湖北国税12366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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