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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都在关注的 税率调整新政实施后发票开具问题解析

2018-05-14 13:5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开始实施后,财税会员咨询开票的问题特别多,为了让大家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相关规定,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给大家梳理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是每一个财税人都应该必须了解和牢记的,这个是依法纳税的前提。在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下,原增值税应税行为(货物和劳务)和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分别适用如下两个规定:

1、原增值税应税行为(货物和劳务)适用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营改增试点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关于发票开具的规定

发票在税收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都是重中之重的原始凭证,因此在什么时点开具发票,是大家必须要掌握的,比较重要的规定有如下几个:

1、《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3、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开具发票时间。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那么再结合本次税率调整的相关政策,就很好理解,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那么对于最近会员咨询比较多的问题:5月1日之后,是否还可以开具17%(或者11%)税率的发票?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的用词是补开,也就是说正常纳税义务是4月,只是因为4月没有开票,所以才允许5月补开4月或以前月份17%(或者11%税率)的发票。

对于销售方来说要是开了17%(或者11%税率)发票,那就是自己承认在5月1日前产生了纳税义务,如果在规定申报期间内,把纳税义务对应的部分在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了,就证明产生纳税义务时把税及时按规定申报了。要是没有在未开票收入栏申报,然后5月份还开17%(或者11%税率)的发票,那就是自己承认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处罚规定请参考《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一点的参考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购买方来说,也要注意一下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于销售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开具适用税率不正确的专票,购买方如果认证抵扣了,也是会存在风险的。至于风险有多大,就需要看主管税局的征管效率和处罚尺度了。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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