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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哦!财务人需要知道的两个税务规定变化

2018-05-14 13:5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明确提出:

第一、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第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2018年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推动涉税资料电子化,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根据上述《意见》精神,最近税务总局出台了两个关于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需要纳税人正确理解、掌握。

01: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从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角度出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0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资料留存备查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办法》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但是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则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 作者:刘星(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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