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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2014-02-26 09:10 来源:网校社区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北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6]569号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北京局的观点,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更新之前,认为购物卡是一种直接收款的销售货物行为,感觉有所曲解购物卡的功能,此时根本无法预知所购物品,也无法说明所购之物是暂存于商场库房,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商场关门的话,仍需要退回客户的预付款项的存在。因此判断为预收货款的销售行为更为合适,如大连国税的判断依据。后续各地规定的所谓直接收款销售行为,也是一种控制税收的无奈行为,但显然与销售行为本身实质不符。

  (二)浙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有销售购物卡(券)行为的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此文件下发之前有销售购物卡(券)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应按此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二OO九年九月

  (三)大连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第4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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