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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涉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2/05 09:51:31 字体: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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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顺序之后,因此,在盈余公积尚有余额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资本公积弥补,即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是必须的,而是可选的,应由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会计上应进行账务处理,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资本公积有“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类明细科目。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明确何种类型的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但个人认为:资本溢价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投入,与实收资本的性质无异,资本溢价类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其他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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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涉税?

《新公司法》新变化,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了,那么,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下通过减资方式用实缴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否涉税?
注册资本减资弥补亏损是否纳税,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答复有如下两种答复口径:
(一)减资弥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税务局:

减资方式弥补亏损
留言时间:2019-03-28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后,尚未弥补完所得税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继续弥补。
3、由于汇率原因导致的减资额大于亏损额,超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辽宁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03-28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大连税务局:
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09-08
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答复时间:2020-09-1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问题中提到对“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规定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
21、股东减资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
第一步中,法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处理。
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资弥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关于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19年11月7日)(南新制药 [688189]):
四、减资事项是否用于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若是,减资补亏事项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并提供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发行人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可情况;
公司2017年减资事项是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本次减资事项,公司认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如下:
1、因本次减资目的是弥补亏损,股东未实际收回投资,公司也未取得任何收入,会计处理只是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科目间进行调整。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中关于收入的定义。
2、亏损企业减资弥补亏损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查阅上市公司减资弥补亏损案例:2018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子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实收资本12.70亿元用于弥补亏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次减资弥补亏损已与税务部门沟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认为减资补亏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总结:
个人观点认为,仅资本溢价类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资本溢价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投入,与实收资本的性质无异。在此观点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和减资方式弥补亏损,性质是一样的,属于以投资者的投入弥补亏损。如果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纳税不予以明确,那么在实务中,会同减资弥补亏损一样,各地税务机关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存在征税和不征税两种口径。希望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尽快明确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和减资方式弥补亏损是否纳税,减少企业困惑和征纳双方争议。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明确这两种方式弥补亏损是否纳税前,如发生相关业务,应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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