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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解析

2016-09-26 09:35 来源:老顾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普遍反映,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会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过慎重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制发2016年第54号公告,对于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对于执行此公告,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此公告?

由于在总局的公告中并没有明确此公告仅适用物业公司,因此个人觉得其他行业也可以参照执行。目前,福建国税局通过12366问答的方式回复: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均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为福建国税及时明确执行口径的行为点赞!

2、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0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在总局发布的公告中,并没有要求纳税人实行差额开票,也就是说纳税人应该按照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税率3%。与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0没有关系。

3、纳税人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计入自来水水费销售额中按照第5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和简易征收?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如果符合《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款项即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注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

水厂开具给物业公司的发票上有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税率为0。物业公司对该部分污水处理费也是代收,但是又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条件,如果企业作为水费价外费用征税又不合理,如何处理呢?

回复: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物业公司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向客户开具发票并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未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栏”填开污水处理费及其金额,仅在备注栏注明的除外。

注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4、提供物业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抵扣?

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差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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