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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委托收款背书(06.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2 08:35:28 字体:

委托收款背书

  (1)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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