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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04.1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9 09:12:38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执行程序

1.概念: 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2.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1)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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