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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公司分立债权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6/20 14:37:48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步入正轨,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公司分立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公司分立债权人

详细问题描述:

为什么公司分立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偿债和担保?

答疑老师回复:

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随便找一个,但是在分立前,要是债权人与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怎么分配债务的话,就按协议。就是有债权人与公司达成的协议按协议承担责任,没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债权人与公司达成的协议,而不是分立后的企业达成的协议。

合并情况下,如A与B合并成C,合并前只是A的债权人,对B的偿债能力又不确定性,要是B的偿债能力大大低于A,那么合并后对债权人来说就降低了收回债款的可能性。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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