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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承兑(08.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8/02 14:12:26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权利消灭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2)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
(3)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4)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需承兑: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商业(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不包括出票人、承兑人)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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