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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08.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8/03 13:50:12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合伙人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出资 时间 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作价 ①劳务出资(协商确定);②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链接】公司法中评估作价。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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