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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06 11:24:18 字体:

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持的信念。如果你觉得没有成功,那说明你的坚持还不够。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通过学习知识点,能够巩固所学知识,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据分类示例
几方面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遗嘱行为、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赠与)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取得利益有无对价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法律规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合同
非要式法律行为一般的买卖合同等
按依存
关系
主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从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1. 成立VS生效

(1)成立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是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

(2)生效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即一个法律价值判断。

2. 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解析】

民事“权利”能力
(有没有资格)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能不能行为)
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解释2】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智力状态为依据。

分类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①≥18周岁;②(16≤X<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X<18周岁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周岁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解释】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②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提示】

法人成立:“签发”营业执照;

法人消灭:注销登记(×解散之时)。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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