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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保全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19 14:20:59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

1. 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放弃债权:

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2)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

明显不合理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

2.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处理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管辖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行使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主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
费用由谁负担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想要放弃的时候记得跟自己说“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通过《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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