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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2.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1 14:27:27 字体:

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大家快来学习吧,祝大家每天进步!

【知识点】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他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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